尽管我国在人民公社时期的物质生活资料极度匮乏,但农民的精神面貌却显得比较充实。首先,人民公社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村落的全新制度设计,“它的全部意义在于超越了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村落社会自我复制、自我再生、自我循环的封闭运行结构和机制,最终把‘一盘散沙’的农民组织起来,似乎展示了一条能避免资本主义的弊端,改造传统小农经济,使全体农村居民共同富裕起来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25](P4)在那个特殊的年代里,旧的村落传统和风俗习惯受到了无情批判和改造,革命的精神、理想、崇拜、幻觉、道德、秩序等等被强制输入广大农村地区的每一个角落;集体统一生产完全取代了农民分散经营的个体劳动,过去长期“足不出户”的家庭妇女开始走向广阔的田野,男女劳动力实行“同工同酬”;一贯自私的农民被改造成了热爱集体事业的人,自由散漫的农民被改造成了有组织、守纪律的人,政治观念淡漠的农民被改造成了关心国家大事的人,甚至连乡村常见的“偷鸡摸狗”现象也很少发生,使整个中华大地似乎变成了“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其次,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单位,“共产党塑造、支配和领导着公社”[25](p237),“它拥有包括军事和安全在内的贸易、金融、税收、会计、统计和计划等地方政府职能”[18](p617),“彻底摧毁了乡村社会旧的经纪体制,国家完成了基层社会的官僚化和合理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乃至意识形态都直接通过自上而下的官僚系统贯彻到乡村社会,土地资源的征用和农业赋税的征收也是通过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完成的,旧的各种经纪角色及其存在的土壤都被彻底铲除了,广大农民得到了近百年来从没有过的安定的生活环境,医疗条件从无到有,教育初步普及。”[4]比如,“1957年全国农村适龄儿童入学率为61.7%,1965年上升到84.7%,1975年进一步达到95%。1962年全国农村高中学生为10.4万人,初中学生为229.7万人,1975年分别增加到627.8万人和2377.3万人。到70年代末期,全国已有60%的生产大队建立了合作医疗站,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明显优越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其他国家。农村‘五保户’、烈军属户和老弱病残者等弱势群体,也逐步建立起了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15](P419)第三,人民公社实质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农村基层社会单位,“生产队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单位仍保持着某种格局,使之与传统村落生活的社会形态、地方化的亲族关系网及邻里关系相适应。公社制度与村落传统二者之间的碰撞、冲突、融合、转化、消长导演出农村生活的活报剧,并决定着人民公社演化的历史走向。特别是自60年代初期开始,大公社制度向传统村落的倒退为农民提供了一部分自由活动的空间,农民们顺着倒退的惯性积极行动起来,有意或无意地扩大传统的地盘,恢复传统的行为方式,在公社留下的空隙中继续像他们的前辈一样待人处世,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中营造出一种充满传统色彩的社会生活氛围。”[25](P5-13)在这样一种封闭、狭小的生存空间中,“人也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26](P47)农村是人类最亲近大自然的活动场所,公社社员在年复一年的集体耕作中顺应农时春播、夏耘、秋收、冬藏,把农业生产作为生产性与审美性相结合的景观产业看待,不仅祈望有丰收的年景以满足着农民的物质生活需求,而且把精耕细作视为农民的传统美德以满足着他们的精神需要。凡是在农村出生的孩子,一般从十几岁开始就跟随其父母学做一些零星的农活,很快熟悉了田间劳动的各道工序和操作技能,人民公社把亿万农民塑造成了“通晓整个农业生产系统的人”。同时,人民公社还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农村基层管理者,“据推算,全国6.5万多个公社拥有国家干部130~195万人左右,69万多个大队拥有半脱产性质的农民干部483~621万人左右,602万多个生产队拥有不脱产性质的农民干部3010~4214万人左右,这三项合计起来基层干部总人数大约在4500~5000万人左右,几乎相当于一个欧洲中等国家的人口总和”[17](P154),“但这只是一种国家财政不负担的、靠集体自己养活自己的、一切听命于国家计划的劳动组织,其行政经费只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5%左右。”[27]此外,我国在人民公社时期主要实行“按户头扎帐、按人头供给口粮”的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家庭的分化,使大多数农民能够长期保持一个“结构完整的家庭”,比如“50年代中期农村家庭平均规模在3.6~3.7人,60年代中期上升到4.2~4.3人,70年代中期达到4.7~4.8人。”[25](p373)这样,家庭和生产队把农村所有不同年龄段的人群长期地“关在一个笼子里”,其结果是“传统村落久受尊崇的陈规,一成不变的社会交往模式,周而复始的生活格局,一代又一代地塑造出一批批同质化的村民。凡是在村落里长大的人都知道村落生活的‘规矩’,即使他后来离开村落数年,一旦重新回到村落中,他会自觉地按村落生活的规矩调节自己的行为方式。不按规矩办事是要‘丢面子’的,而‘丢面子’又是不堪忍受的。”[25](p10)总之,我国人民公社制度的强制性输入和泛政治化的意识形态与其接受对象的适应性、亲和力恰恰成反比,广大农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行为更多地遵循着传统村落非制度化或反制度的“潜规则”,安然地过着一种自然、自在、恬静、充实的乡土风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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