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未来五年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和政策导向做出了总体部署: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比2010年下降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1.4%,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十二五”时期,围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影响、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重点任务,以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增加碳汇为重点,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的作用,逐步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保障和技术支撑体系,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发挥重要作用,也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十二五”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也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机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围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两项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宏观决策和综合管理能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涉及国内、国外,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涉及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事关国计民生、国家长远发展,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系统的归口管理、全面的统筹协调、统一的对外行动。“十二五”期间,要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横向协作配合、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强化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系统管理。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协调和决策机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实施手段和管理能力。
――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根据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做出相应修订,切实保持各领域政策和行动的一致性。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要求,研究制定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积极开展前期有关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为立法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和政策体系。完善与之相关的产业、财税、金融、技术和消费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鼓励、规范、引导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建立健全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加快制定低碳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办法,建设低碳产品认证数据库,在部分地区开展低碳产品标识认证试点工作。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促进生产体系和消费体系协调互动。
――分解落实“十二五”碳强度下降指标。为确保“十二五”期间碳强度下降指标的实现,对指标进行科学分解,把责任落实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并将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碳强度指标的分解和考核主要着眼于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结合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加速培养专业人员,提高编制地方和行业排放清单的技术能力。加强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能源、工业、农业、林业等方面统计、调查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逐步建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强化科技支撑。组织多部门、多学科力量,加快提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发展路线图。开展全球环境监测、气候变化评估、未来全球气候变化趋势预测等基础理论研究,推进关键低碳技术自主研发,扩大低碳技术示范和推广,加速产业化进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加大多元化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规划有关项目实施。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建立多元化的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低碳技术研发和低碳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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