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5月10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
该负责人表示:“要建立一个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融资难问题。”普遍认为,这是此番政策出台的突出亮点。
————政策问答————
《通知》对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循环经济领域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通过制定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国家将制定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同时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减少社会投资的政策风险。国务院先后批复了甘肃循环经济总体规划、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这两个规划编制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研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也要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或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投资力度。
三是发挥产业政策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认真清理限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制订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
四是发挥价格杠杆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使得循环经济项目能够对社会资金产生巨大的吸引力。
信贷融资是解决循环经济发展融资难的一个重要措施,对信贷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和重大循环经济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
二是对由国家、省级政府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
三是对示范市、县园区(示范基地)的循环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
四是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
五是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在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渠道上,提出了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二是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再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是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将通过股票市场的募集资金积极投向循环经济项目。
此外,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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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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