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省农业农村厅不再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各地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在创建示范活动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扩大宣传、务求实效。
第二十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过程中,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创建示范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检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附件2: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
附件: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正式公文).ofd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1/11/17/art_27782_3725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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