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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服务协议、防治方案、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服务档案,服务档案应保存2年以上。

防治投入品具体名称、生产企业、用量、时间等信息,应当在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形成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发生服务纠纷时,县级以上地方植保机构应当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植保机构负责组织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可以向社会推介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2011年8月1日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104/t20210425_6366583.htm?keywords=+%E5%86%9C%E4%BD%9C%E7%89%A9%E7%97%85%E8%99%AB%E5%AE%B3%E4%B8%93%E4%B8%9A%E5%8C%96%E9%98%B2%E6%B2%BB%E6%9C%8D%E5%8A%A1%E7%AE%A1%E7%90%86%E5%8A%9E%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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