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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猫、家畜家禽、野生动物……都涉及!新动物防疫法这些变化值得注意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的责任,并设定了禁止性的条款。

二是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三是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对不同区域发现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和溯源职责,以及野外环境发现的病死野生动物的收集、处置规定。

四是明确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的制定主体和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

五是明确各级财政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以及补助标准、办法的制定。

目前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的养殖方式都比较落后,动物防疫法修订如何改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这个短板?

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机制不畅、业务能力不强、条件保障不足等,已经成为动物防疫工作中的突出短板和问题。本次修订针对当前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维护动物防疫机构框架。按照中央改革的要求,规范设定行业管理与监管执法主体,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法定责任,充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技术支撑、指导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在保障措施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或特定区域派驻机构人员。

三是加强动物防疫条件保障。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在条件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四是提升基层防疫人员的待遇。除了表彰奖励外,规定动物防疫人员依法享有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应保障基层防疫人员合理劳务报酬。

五是创新防疫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支持相关主体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提供防疫服务,充实基层动物防疫力量,提升动物防疫活力和水平。

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对犬猫等宠物的防疫工作做了哪些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野生动物是许多人畜共患病的潜在源头和传播节点,法律如何统筹考虑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的防疫?如何加强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衔接?

一是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先检疫。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二是完善检疫规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缺失的问题,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补上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短板。

三是加强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预测、预报,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要及时通报。

四是染疫野生动物的处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五是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本法注重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增加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参加。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还很有限,自然界的病毒以及可能带来人畜共患病的情况还有很多未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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