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和储运中的有害生物防治原则、农药选用、农药使用规范和绿色食品农药残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和储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8321(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2475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1667(所有部分) 农药登记管理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NY/T 1667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级绿色食品 A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农药 pesticide
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注:既包括属于国家农药使用登记管理范围的物质,也包括不属于登记管理范围的物质。
4 有害生物防治原则
绿色食品生产中有害生物的防治可遵循以下原则:
——以保持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为基础:建立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和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的环境条件,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如选用抗病虫品种、实施种子种苗检疫、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
——尽量利用物理和生物措施:如温汤浸种控制种传病虫害,机械捕捉害虫,机械或人工除草,用灯光、色板、性诱剂和食物诱杀害虫,释放害虫天敌和稻田养鸭控制害虫等;
——必要时合理使用低风险农药:如没有足够有效的农业、物理和生物措施,在确保人员、产品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第5、6章的规定配合使用农药。
5 农药选用
5.1 所选用的农药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获得国家在相应作物上的使用登记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临时用药措施,但不属于农药使用登记范围的产品(如薄荷油、食醋、蜂蜡、香根草、乙醇、海盐等)除外。
5.2 AA级绿色食品生产应按照A.1的规定选用农药,A级绿色食品生产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选用农药,提倡兼治和不同作用机理农药交替使用。
5.3 农药剂型宜选用悬浮剂、微囊悬浮剂、水剂、水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和可溶性粒剂等环境友好型剂型。
6 农药使用规范
6.1 应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危害程度和农药特性,在主要防治对象的防治适期,选择适当的施药方式。
6.2 应按照农药产品标签或GB/T 8321和GB 12475的规定使用农药,控制施药剂量(或浓度)、施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7 绿色食品农药残留要求
7.1 按照第5章规定允许使用的农药,其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7.2 其他农药的残留量不得超过0.01mg/kg,并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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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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