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唐园结何兰生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片面追求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须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有的地方在推进农村社区化建设过程中,大规模拆并村庄,不顾农民的感受和承受力,强行让农民上楼进小区。还有的地方在户籍制度改革中,把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的同时,要求农民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益。在这些土地乱象之下,村庄在迅速减少,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急剧流失。如何认清这些问题的实质,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秩序,扎实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村庄消亡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能当性急的催生婆
对一些地方大规模拆并村庄的现象,陈锡文深表忧虑。从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会出现村庄逐渐衰落的现象,但这是一个相当长的自然过程。而一些地方为了增加建设用地,看村子里人有点少了,看农民的房子门锁着没有人回来,就开始动脑筋、打主意。他说,在和平时期,像我国一些地方这样村庄急剧消灭的现象,古今中外,史无前例。在客观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如此迅速地消灭村庄,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是紧密相联的,如果没有生产方式的相应转变为基础,盲目转变生活方式将难以持久,这是规律性的东西。农民在上楼之前,每家每户在村边地头、房前屋后种点菜、种点豆,很多生活必需品就解决掉了。要吃饭了,拎着篮子到地头走一圈,拿回来的菜一分钱不花,这个日子就过去了。但上楼以后什么都得去买,生活费马上就高了,连喝口水都要付钱。让农民上楼,改善农民生活,当然是好事,但是得有更高的收入作支撑这个前提。一些地方推行集中居住以后,尽管农民的居住条件改善了,但身份和职业没有改变,生产方式也没有改变,他怎么维持这新生活?
陈锡文说,如果把土地仅仅看成是要素,为提高它的效率,当然会认为村庄该拆并。但土地在农村是社会组织的载体,是社会管理体制的载体,是传统文化的载体,绝不能简单将其视为经济要素。在城市化进程中,一定要敬畏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尊重农民的权利,遵守国家的法律。
想要人家的财产,那就得换
有人认为,很多农民进城务工或者在企业上班了,现在建了新农合,有了低保制度,还有了新农保,地是不是可以不要了?
陈锡文认为,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地方,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关键的是,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他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用益物权,是农民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的保护。任何人,不管是政府、企业、或者个人,想要人家的财产,那就得换,就得交易。就算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农民的土地,也得按市场价格给农民补偿。
陈锡文介绍说,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个《条例》虽然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它对农村土地征用同样会产生巨大影响。第一,《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一个国家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公共利益是一样的,不能在农村随意扩大。第二,《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作了明确规定,必须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与人民群众充分协商,并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这也同样适用于农村土地的征收。第三,《条例》废止了行政性拆迁,明确如果要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在农村也是一样。所以,《条例》虽然说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但是它出台之后,一些大的原则就明晰了,对农村征地制度改革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盲目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出问题
陈锡文说,只有公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了,户籍制度改革才可以迎刃而解。他说,日本的经验值得借鉴。日本出台的第一个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法律,其实就是农民工法,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各个城市企业招工要优先招这些离开土地的农民工,并有责任给他提供最基本的食宿条件。这就为农民工在城市扎根、融入城市创造了条件。他还介绍了泰国的基本做法。首都曼谷大约有300万农民,这些农民,一种是来曼谷挣钱回去的,不打算在曼谷扎根;一种是要成为曼谷人长期居住下去的。曼谷的做法是,只想打工挣钱的,到劳动局登记就可以;想要成为曼谷人的,还要到社保局登记,并缴纳社保金。连续交了8年并满足相关条件以后,就可以成为曼谷的户籍市民。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1-03-18/1629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