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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废弃包装回收动真格的了


本报讯(记者王献伟)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近日,环保部印发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涉及的相关主体责任予以明确,旨在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构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在相关主体责任环节,《办法》明确指出,农药生产企业(含农药进口企业)负责其农药产品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并对回收信息予以登记,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贮存时间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应逐步淘汰铝箔包装、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大容量包装。同时,依据农药包装物追溯编码标识准则对农药包装建立产品编码标识。

农资经销商作为责任主体之一,应按照与农药生产企业的协议,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农药经销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帐,记录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日期、数量、类型等信息。同时,农资经销商对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适当实物或者现金奖励。

针对包装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农药生产企业,根据《办法》,农药工业主管部门将给予不发放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证的严厉处罚。对于不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农药生产企业,在农药产品续展登记时,也将取消其农药登记证。同时,针对不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协议和未建立回收台帐、未及时处理处置所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者,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农药经营许可或者向当地工商等部门建议取消其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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