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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到,在问题难以理清的情形下,经营种子的经销商、尤其是基层经销商常常会首当其冲,首先被责令负起理赔义务。

对于“太湖糯”水稻减产一事,在消协和农业执法大队的合力协调下,当地基层经销商宋经理、丁亚平等人已和上级代理商商议如何赔付。尽管这次稻种的来源地是清楚的,相关购销票据也较为齐全,但致命的是他们并未保存稻种样品,这直接导致证据链的缺失,给种子鉴定带来不小难度。经销商在面对纠纷时,自然就难以辩白。

缺乏保护意识,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这些使得夹在中间的基层经销商一旦遭遇质量纠纷,便会难脱干系,“背黑锅”自然也就难免了。

郑州新支点农业咨询有限公司的李鑫先生长期专注于种子质量纠纷问题,他认为,根据农业部45号令的规定,经销商经营未审先推的品种同样要承担责任。他提醒说,从事种子经营的基层经销商,在包装、标签、收据和品种信息查询方面都应当主动履行检查责任,这也是在预防纠纷和自我保护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种子 品种 缺失 水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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