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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为种子经营门店设立门槛


本报讯 甘肃省为种子经营门店设立了门槛:代销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场所、人员等条件,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子使用者做出保证质量的公开承诺。这是正在征询修改意见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经营门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意见和建议于3月20日前报该省种子管理部门。

该办法规定,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门店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委托代销其种子者,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受委托者设立的种子经营门店,应当在当地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申请代销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具备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一名以上能够正确识别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和保管等基本专业知识的人员;具有一名获得农业院校(包括农业广播学校)毕业证书的人员。

该办法列举了经营销售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一,所销售种子的标签标注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向购种者提供种子主要性状描述、栽培措施和适宜种植区域与品种审定、认定公告一致的说明;第三,销售种子时向购种者开具购销凭证,在购销凭证上注明购种者的姓名及乡、村、社及作物和品种的名称、销售数量;第四,种子购销凭证不得少于两联,种子销售者应对购销凭证存根保存两年以上。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种子使用者作出公开承诺:不经营未经审定、认定的农作物品种,不经营假劣种子,不哄抬物价,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工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负责赔偿等,并将承诺书张贴在经营门店显著位置,接受种子使用者和种子执法人员监督。种子经营门店应当建立完整的“两账、两票”管理档案(两账即进货台账、销货台账,两票即进货发票、销货发票)。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委托代销种子,委托方应当对其委托代销的农作物种子质量负责。

此外,该办法规定,种子执法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查处经销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对以送货上门服务为名走乡串户销售种子的无证照流动商贩,应当依法取缔,并就地没收其所销种子。 (刘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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