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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关税政策———让农民买得到肥


中国政府对化肥的进出口和市场价格也采取了很多干预措施。

2004年———从2004年3月16日起,对尿素产品暂停出口退税政策;从2004年4月2日起,对磷酸二铵产品暂停出口退税政策。

2005年———对尿素出口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继续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从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尿素定额征收每吨260元出口暂定关税。2005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尿素出口按30%征收关税,200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按15%征收关税。

2006年———从11月1日起,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

2007年———从2007年7月1日起,尿素和磷酸二铵两个品种不再享有出口退税政策,同时征收出口关税。2007年对尿素出口征收的是季节性暂定关税,具体标准为1~9月按出口额的30%征收,10~12月按15%征收。磷酸二铵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征收,具体标准为1~9月出口关税税率为20%,10~12月为10%。

2008年———进入2008年,中国政府更是对出口化肥政策进行了强力干预:年初政策是:尿素产品,2008年第一季度关税按照30%征收,第二、三季度按35%征收,第四季度按25%征收;2008年加征磷酸一铵的出口关税,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关税相同,第一季度按照20%征收,第二、三季度按照30%征收,第四季度按照20%征收。

2008年4月14日调整为: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2008年8月30日调整为:自2008年9月1日起到年底,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

2008年11月14日,对出口化肥制定了最新的出口政策。主要内容是:经过调整的税率为:旺季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重钙的出口关税均为110%;对淡季出口化肥设定基准价格,淡季出口关税由125%~185%降低为10%~110%。方案执行日期由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月12月31日,规定尿素旺季为2009年2~6月、9月1日~11月15日,淡季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7~8月、2009年11月16日~12月31日;重过磷酸钙旺季为2009年2~5月,淡季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6~12月;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旺季为2009年2~5月、8~10月,淡季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6~7月、2009年11~12月。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过磷酸钙淡季出口税率的计算公式为:(1.1-产品基准价格/产品出口价格)×100%,基准价格分别为:2300元/吨、3700元/吨、4000元/吨和3100元/吨。

中国进出口化肥关税政策,走过了由出口退增值税,到取消出口退税,再到加征出口关税,再到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路程,体现了政府限制化肥出口、保障国内市场供应和让农民能买到肥的坚定决心。强力关税政策的出台,对抑制化肥大量出口,对稳定国内市场化肥供应量,保障农民能买得到化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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