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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洋葱种子官司分析


□王同翠

2007年7月18日,江苏省项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其下属市政府招商办与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东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北农科公司)签订了共建万亩苹果洋葱生产基地的合同。

合同约定,东北农科公司负责为乙方项城市政府招商办提供优质苹果洋葱种子,要求纯度98%、净度95%、出芽率85%以上;负责提供生产技术规程,并派遣技术人员指导和监督乙方按生产技术规程实施生产;负责回收洋葱合格产品,单价为每公斤0.5元。

合同还约定,乙方项城市政府招商办应购买甲方提供的苹果洋葱种子1000~2000公斤,每公斤价格1600元,于2007年8月9日前预付种子定金10%,余款交货时一次付清;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应如数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同年8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甲方种子每公斤种植5亩,每亩可栽3200株,如达不到由甲方补充;乙方每乡示范户包产量4000公斤以上,如示范户达不到,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种植户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东北农科公司实际出售给项城市政府招商办苹果洋葱种子3198盒,可种2800亩,每盒280元,共计89.544万元。项城市政府招商办按合同约定,预付给东北农科公司47万元。

收到种子后,项城市在8个乡镇进行种植,东北农科公司也派人进行了技术指导。然而,8个乡镇经过抽查,每亩出苗率最高的为22%,最低的为2.5%。双方到河南省周口市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站对该苹果洋葱种子进行检验。结果是种子出芽率仅为20%,属不合格种子。之后项城市政府与东北农科公司因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无果,项城市政府一纸诉状将东北农科公司告到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全额退回种子款47万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签共建万亩苹果洋葱生产基地合同及补充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所供种子达不到在合同中对该种子出芽率为85%以上的承诺,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全额返还已支付的种子款47万元不妥,原告应向被告要求支付所供种子全部金额20%的价款,还应支付被告所供种子15%不保证出芽率的价款。本案经过项城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判决被告东北农科公司返还原告项城市政府种子款15.6596万元。东北农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分析】

本案中,某市政府与某科技公司之间买卖洋葱种子合同成立。某科技公司所供种子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85%以上的出芽率,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某市政府返还部分种子款。

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种子出芽率为20%,某市政府应当支付所供种子全部金额20%的价款。双方合同约定种子出芽率85%以上,对于15%不应保证出芽率的价款,某市政府应当支付。某市政府已支付全部种子款47万元,扣除以上二项应付的款项,剩余部分某科技公司应当返还某市政府。

此外,某市政府2800亩地已施完肥,平整结束,等待种植洋葱,因无洋葱移栽而成了荒地。对于该项经济损失,某市政府提出赔偿30万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酌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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