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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订单“联络回访”制度好


□贺建新

江苏省兴化市为帮助和监督农、企双方依法规范种子订单签订、履约的行为,推行了种子订单“联络回访”制度,由工商部门负责选派联络员,定期深入订单企业和农户家中,了解种子订单的生产、销售和履行情况,预防和协调相关矛盾,受到种子户和企业的欢迎。笔者为这种种子订单“联络回访”制度叫好。

近年来,以“公司+基地+农户”为主要形式的订单农业在各地兴起,有效地解决了产销脱节的问题,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和推广新品种的进程。但是,由于市场变数难以确定,受利益的驱使,价格高时,农民不一定把种子卖给种子销售企业;价格低时,种子企业又可能压级压价,甚至拒绝接收农民的种子,使种子订单在一些地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履约率低、纠纷不断的问题,以至于出现了订单违约、坑农的事件,同时引发了不少新的“卖难问题”。

当订单合同价格高于当前市场价时,部分企业为避免亏损,找借口拒不履约。当市场价格高于订单价格时,农民为了眼前利益,不履行合同。其实,种子订单一旦签订,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签约双方应在诚信的基础上按约履行。依照《合同法》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农户”必须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农企双方的责、权、利都是通过合同规定的,因此,合同的订立不必过于死板,要预定一个大致范围,在实际收购时以市场价为基准,进行适当调整。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尤其是下跌时,种子企业可以适当上浮收购价格,尽量保障种子种植户的收益,避免农企之间利益失衡而引发矛盾。

不少农民由于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在签订订单时往往只注重价格和数量,对种子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认定、企业的配套服务和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处罚规定、责任以及权利等含糊不清,为履行订单埋下不少隐患。为避免订单违约给农户或者企业造成损失,在签订合同时,种子种植户与企业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考虑丰年、欠年、种子价格涨跌等因素,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江苏兴化市推行种子订单“联合回访”制度的做法,值得相关管理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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