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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西藏全面实施《种子法》


本报讯《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除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主要农作物、林木以外,西藏自治区确定青稞、豌豆为主要农作物,箭舌豌豆、稗草、藏青葫芦巴为主要牧草,藏川杨、银白杨、左旋柳、藏垂柳、江孜沙棘为主要林木。

西藏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牧草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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