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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改革前瞻


  (四)加强立法推进改革

  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均通过立法来推进社会保障改革。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是在经历过多次改革而后逐步完善的。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保障改革,主要的依据是政策,是国家相关部门的通知、办法,未能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农民起不到刚性保障作用。因此,我国在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改革进程中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农村社会保障改革措施进行固化,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以此来确保改革的可持续和稳定性。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制定《社会保障法》,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在现实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低层级的政策和规章。省级人大要逐步制定层级相对较高的法规,为以后全国性的立法提供经验和素材。在未来改革中,应适时制定出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的单行法律,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逐步实现有法可依。

  (五)以城镇化推进市民化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依托。”“今后一个时期,着重解决好现有‘三个1亿人’问题,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不同规模城市差别化落户政策。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居民共建共享城市现代文明。”城镇化是农村社会向现代化演进的重要过程,是传统农村文明向现代城市文明变迁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城镇化,让更多农民成为市民,拥有城市市民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农民市民化的转变,是传统农民走向现代文明的过程。通过身份的转换,使其能够得以进入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进而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六)继续发挥传统家庭保障的重要作用

  家庭保障作为我国传统的保障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目前其他的方式还不能将其完全代替。要加强尊老、敬老教育,建立尊老、敬老的思想理念。《三字经》中有“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的说法,可见教育在人的行为、道德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家庭是人来到世间后的第一个社会群体,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家庭成员之间直接的、面对面的接触,潜移默化的相互影响,耳濡目染的彼此教化,对人的道德教育具有极大的功用。家庭在人的道德教育方面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家庭教育是最深刻的文化教育方式。家长应注重从内心情感去启发孩子,进而培育孩子对父母、对老人尊敬和孝敬。作为家庭中的核心成员,也要勇于担当起对家庭其他成员的保障责任。

  三、结语

  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在保障范围、保障项目、国家支持力度等方面差异很大,是农村、城镇“两张皮”。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是以国民为对象建立起的相对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不是像我国现在这样,城乡二元分化情况非常突出,城市与农村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要是所在国公民,理论上与实践中每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相对一致的社会保障。展望未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改革也应当和必将走向这样一条发展的道路:通过立法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并将最终走向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道路,实现社会保障面前人人平等,以公民身份而普遍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权。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我国国情,在社会保障领域“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应当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公民基本生存权、健康权保障的平等,使所有国人都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扶、失有所助”。最近,国务院提出要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未来发展指出了前进的方向。我们也有理由期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步伐将越来越快,越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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