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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污得福”与公共治理困境


 

  2014年4月11日,兰州发生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检测出苯超标的是水务集团一厂到二厂之间一条三公里的自流沟,其中有近一公里就在贾家堡村的土地下面。兰州市自来水供应恢复正常后,贾家堡和邻近牟家堡的95户村民接到了政府的限时搬离通知,要求3天内搬离“厂中村”。而这正是多年来村民梦寐以求的事儿。(4月20日《新京报》)

  多年逃离“厂中村”的梦想,终于因苯污染事件的爆发而得以实现。虽然对搬迁村民来说,三天之内就要搬离生于斯长于斯的故土,免不了要混杂一些乡愁纠葛,但相对生命健康权来说,这或许又显得微不足道。而村民搬离“厂中村”的直接理由,竟是“便于更换自流沟的老旧水管”,又让人五味杂陈。

  从逻辑上讲,村民居于“厂中村”,经年遭受污染,时时提防爆炸,若要搬离,环境风险自然是最合理、最直接的考量基点。这也正是村民多次通过上访等途径要求搬迁所持有的理由。但吊诡的是,村民搬迁愿望的实现,却并非循此路径,而是基于偶发性的“更换自流沟的老旧水管”,这种相机处置式的公共治理模式,虽然从结果来看同样达到了某种正义效能,但显然偏离了正常的、制度化的公共治理逻辑,仅具有个案价值,复制性不强。

  环境污染治理,村民维权,本有一条内在的、基于法理的治理链条。譬如,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规,企业投建之初,信息公开、环评听证、治污设施的规划等都应一应俱全;生产过程中,若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理应限期治理,企业有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直至停产搬迁。

  对村民来讲,为避免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亦有不受污染的权利,而这其中,也内嵌着为远离污染而行使的自由迁徙权。但细检所有相关报道,我们并没有看到,当地政府对几家严重污染企业采取过何种积极措施;村民屡次申请搬迁,甚至不惜以上访的方式,也都均未能成行。而今,一个“更换自流沟的老旧水管”的“机缘”,代偿了制度化的治理逻辑,让人唏嘘。

  这种悖逆程序、相机处置式的公共治理困境,在此次事件中,还体现在对九十几套经济适用房的分配使用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其供应对象,需要考量的是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很难说,需要搬迁的95户居民,真正有多少家符合经适房的使用条件。而且,从程序上看,经济适用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被安排进经适房的村民,短短几天之内,显然也走不完这套程序。由此而言,西固区政府要求搬迁住户进住经适房,并不合规,甚至涉嫌违法。

  质言之,村民“因污得福”,所凭借的完全是地方“打补丁”式的应急治理思路,而非一套基于法理与契约的制度化公共治理思维。由于这种治理思维的不自洽性,它始终难以提供稳定预期与保障。村民“因污得福”,也随时可能重返“因污得祸”,陷入无家可归的境地也未可知。这也正契合了黄仁宇“数目字管理”的核心观点:“当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各人行动全凭儒家简单粗浅而有无法固定的原则所限制,而法律又缺乏创造性,则其社会的发展程度,必然受到限制。即便是宗旨善良,也不能补助技术之不及。”

  村民“因污得福”,结果虽然正义,但掩盖不了实用主义公共治理逻辑下的程序不正义。这样的治理逻辑本质上是功利的,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一个契约社会,唯有遵循一套有序理性的公共治理逻辑,个体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也从来无需恩赐式的“因污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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