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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新农村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我国城乡依法治理水平的提高。城市有着天然的与法制接轨的土壤和条件,而农村,从学者们实证调研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在乡土生活还不足以支撑格式化法律统治情况下强民以法,效果并不理想。便如苏力所指出的,广袤的青藏高原,在当地巡回审判的法官的“法典”里“没有不动产”,城市化或者国际一体化背景下“不动产”这个普世的概念在那里受到了挑战,因为藏民都只能以放牧为生,并且是游牧,虽有土地,却没有“占有”或者“孳息”的概念,以工商业为基础的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不动产概念,“至少暂时还不属于藏民的生活世界。这样一个概念,至少当他们还是牧人之际,是没有意义的。”东部农村虽然不像藏地那样缺乏法治的土壤,但是,法治在农村的化育必然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里,我们必须发挥司法推动的力量,促农村旧貌换新颜,江苏宜兴法院服务村建设的尝试就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从中我们可以窥见司法推动村建设的一些具体举措。

  首先,司法推动村建设需要更新村民观念,以民主法治的生活愿景引导村民做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主人。经济发展、生活富裕仅仅是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的指标之一,全面的目标在于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村面貌。其中,“乡风文明,管理民主”是从精神意识上有别于旧式农村村民的特点。古语有言“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有德者,是能适应文明生活、观念引领时代之先的一群人,能与当代文明契合生活的民众,也可开社会生活风气的先河。民主是今日文明生活方式选择的结晶,唯民主才能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唯充满积极性、创造性的人才能有活力,唯有活力的人才是生机盎然新社会的真主人。缺乏朝气是被动的生活状态,被动生活状态的人,即使身居高楼广厦,享有充裕的物质设施,很难不说依然是物化的国家机器上的一个元件。所以宜兴法院在下邾村结合换届选举,突出加强对村里“两委”干部普法教育,多次举办法制讲座,引导村民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正如其院长刘勇所总结的,“农民是建设村的主体,首先要引导农民的观念不断进步。”培育村民树立民主法治观念,可说是司法推动村建设最为核心的举措。

  其次,司法推动村建设,需要推动村民更新生活方式中依循的规则。长期与农村生活相伴生的规则是一些习惯、乡规民约、生活常识和伦理规则。如何结合乡间的原生民俗,树立符合法治社会普适的理念规则,是送法下乡的难点和重点。纵观宜兴法院的举措我们可以总结出改变规则意识的关键在于使村民体会到规则治理之下的益处,从而反哺乡土。宜兴法院的做法一是依法办事推进环境治理。下邾村有着农村传统生活习惯中人对环境的无意识污染问题,驻村的法官主动参与整治动员工作,法官“上门向村民解释法律中关于私搭乱建的处罚规定,在宣传栏里张贴相关法制宣传的图片文字,为村民与村里签署的补偿协议确认与把关。”在依法办事的引导下,克服村民长期习惯形成的利益阻碍,最后赢得环境和村民切身利益的双赢,如此人与自然和谐的效果才会巩固。二是推进村企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良性循环。村企利益的维护既有纠纷发生后经济损失的挽回,也有指导企业预防纠纷的讲座,当法院通过各种方式给村里的企业提供的帮助无法用数字表达时,企业回馈乡土,造福社会的行动自然展现。所以以新的规则指导、更新旧有的习惯、民俗,村民守法、用法才能水到渠成,这是司法推动村建设的重要保证。

  第三,司法推动村建设,需要重视预防与化解矛盾的机制建设。法之“用”在定纷止争,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争端的功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贯彻农村工作始终也极其重要。宜兴法院的经验是引导村民以和为贵,贯穿调解,使其威力发挥在审判之前。如村民所认识到的,“法院下大功夫引导村民自我化解身边纠纷,疏导与增加村民间的对话和沟通。结果表明,村民矛盾与纠纷通过及时的自我化解,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解互让和宽容和谐。”下邾村民事纠纷的和解形成不依赖法庭的习惯,与宜兴法院法官们重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理念密切相关,法官们“开始都会尽量引导村民自主化解,以逐步增强村民们自我解决矛盾与纠纷的能力”的认识,恰好符合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实质。事实上,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依法治国的要旨,其治在于公共权力在法律框架下运作,公民的私权利在法律的界限内实现,换言之,法治的目标在于“去”法而达致和谐社会,即因有法律的约束,权力和权利在各自的轨道内不再碰撞、不再偏离自身的界限而达致和谐。所以法治建设在村建设中所起的作用,最大的还是怎样预防和化解矛盾与纠纷,依法化解纠纷于生活之中,是司法推动村建设的关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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