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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代农业与湖南新农村建设




3、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同步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为此,工业化城镇化加速下的村建设,必须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并处理好以下关系:


粮食生产与市场供求的关系。农业发展,农产品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历来需面对市场和气候等众多不确定因素,但保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仍然是人们的普遍期望。从目前的粮食供求总量看,似乎并不存在多大的问题:总产量10800亿斤左右、总需求10500亿斤左右,正常年景下,满足需求还略有结余。但从粮食供求的地区结构和品种结构看,情形就没有那么乐观。就地区的产需结构而言,粮食的产能越来越向主产区集中。2009年,13个粮食主产区(即冀、蒙、辽、吉、黑、苏、皖、赣、鲁、豫、鄂、湘、川)的产量占全国粮食总产的77.1%;11个产销平衡区(即晋、桂、渝、黔、滇、藏、陕、甘、宁、青、新)粮食产量占全国粮食总产的16.4%;7个粮食主销区(即京、津、沪、浙、闽、粤、琼)占全国粮食总产的6.5%。其中,7个主销区2009年的自给率仅为34.6%,比2005年又下降了4.7个百分点。粮食的产能越来越向水资源更为短缺的北方地区倾斜,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粮食供求平衡和国家粮食安全,其可持续性如何,令人忧虑。就粮食品种的产需结构而言,稻谷尤其是粳稻明显处于紧平衡,玉米基本平衡,小麦可略有结余,但大豆的供求缺口在持续扩大。2009年中国进口大豆4255万吨,差不多是国内产量的三倍,进口量占到了全球大豆贸易量的53%,此外,还进口植物油816万吨。随着某些农产品进口量增加、自给率下降,国际市场价格对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就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近两三年的情况已经证明,国际市场大豆和油料涨价,国内食用油也只能跟着涨价;大豆涨价,豆饼就涨价;豆饼涨价,饲料就涨价;饲料涨价,肉禽蛋奶也得跟着涨价。这是在中国某些农产品产能不足、自给率下降背景下的必然结果。应该说,在中国现有的农业资源条件和生产水平之下,中国农产品的综合消费水平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据保守估计,按中国的农业生产水平计算,中国进口的农产品至少相当于利用了境外6亿亩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此为调节农产品价格难度加大的一大原因。2010年,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出现扑朔迷离的局面,也是因为像绿豆、大蒜这样的小品种,以及蔬菜、水果等生鲜产品,都面临着各自前所未有的挑战。绿豆、大蒜等小品种,除了产量的波动以外,正越来越成为游资炒作的对象,致使它们也越来越具有金融产品的属性。而生鲜产品的价格波动,则除了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之外,还在于城镇扩张对近郊土地的大量占用,迫使其产区越来越远离消费的中心市场,以至城区内普通菜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大幅减少乃至消失。

工业化与农村土地的关系。工业化发展除了将大幅提升经济总量外,还将吸纳更多的农村人口就业,并必将逐步占用农村土地,这是符合规律的。中国的国情决定,在工业化发展的背景下,既要关注耕地减少的数量,又要注重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否则,我们将难以保证工业化快速发展中的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耕地的日渐减少使国人越来越感觉到它的珍贵。近年来,违规侵占耕地用于建工业园的势头得到相当程度的遏制,而满足工业化对建设用地新需求的途径,则更多地转向了以减少农民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的办法,将节约下来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建厂。这在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但对于大多数传统农区而言,则充满着太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必须的,但应当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和农地农用的前提下推进。土地用途管制是世界各国实行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国也不能例外。否则就难以使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涉及全社会发展长远利益的资源得到足够保护。而农地农用,在中国现阶段不仅是指耕地的用途不能随意改变,而且还指耕地只应由农民使用,农村的建设用地只能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自己使用,否则农民的土地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土地的用途管制也难免不被冲破。为此,必须抓紧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使农民在工业化大潮中拥有可供遮风避浪的港湾。土地对中国农村来说,不仅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且还是经济和社会组织制度的载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仅要考虑提高要素的利用效率,还必须考虑农村社会组织结构的基本稳定,这是推进中国现代化必不可少的条件。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的当务之急。要加快构建让农民更多分享农地依法转用后增值收益的机制。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应允许继续保留集体土地的性质,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是乡镇企业用地),应允许通过有形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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