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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461/20210823/112625343679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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