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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本)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应急资源与保障

6.1.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且相对固定,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1.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1.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可疑者的医学观察等,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1.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搞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5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6.1.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3通信及信息与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4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要有计划地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附则

7.1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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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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