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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专家委员会

省农业厅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

3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与预警

各地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对可能预警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将疫情逐级报告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Ⅰ级、Ⅱ级动物疫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确认发生Ⅲ级疫情时,由州(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县(市、区)、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确认发生Ⅳ级疫情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分级终止的原则,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采取终止应急措施,按程序报批、宣布应急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对家属进行抚恤。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对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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