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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请注意,农村租地时这些“陷阱”要注意规避!


很多农村朋友因为各种原因,自家的几亩地都被闲置了,但是这也一直荒废是既不利于土地利用,也不能给农民朋友带来任何收益的。所以土地流转在农村也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一个模式,但是在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租赁时,经常挥发生一些陷阱,遇到以下这些情况,农民朋友不要乱签字。

一、农村土地租赁时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01没有正规的合同或者协议的

没有正规的协议租赁,就是口说无凭,现在一些种植大户种地没赚到钱跑路的大有人在,就算有人做担保也是不靠谱的,所以租地没有正规的合同或者协议坚决不租。

02不标明租地用途的不能签

农民在租赁土地时一定要先了解好土地的用途,如果协议中没有标注用途的,这种情况也不能签。合同一旦签订后就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到时候追责到个人,那农民的麻烦可就大了,到时候不仅租金拿不到还可能会摊上官司。

03不明白协议的缘由就不签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流转要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而且关于土地的租赁价格,租赁时间以及土地位置等等都要详细的写出来,农民在租赁土地的时候也要看清楚了再签字,否则被坑了损失就大了。

二、租出去的土地,面临解除合同,双方协议不一致该怎么办?

01协议解除

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02严重违约

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03情事变更解除

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综上有关农村土地出租时的一些需要规避的陷阱,大家都了解了吗?想把土地进行出租的农民朋友一定要多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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