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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论城乡融合发展 建言明确部门权责


  执法检查报告中特别指出,乡村振兴部门的权责职能是检查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李飞跃表示,这一判断非常客观、准确。虽然对乡村振兴部门职能职责存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定位,但操作起来则有责任不明、权责不清的问题。他建议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建议推进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法律制度建设。他说:“这些年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想了不少办法,搞专项贷款,搞普惠金融,把农业的贷款放到普惠金融篮子里,有些大银行还专门搞三农金融事业部,都有效果,但是政策集成不够,主要靠部门规章。建议在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把农村金融服务再推一推。”

  参与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清华同样建议完善乡村振兴的法律制度体系。他说:“对已经形成共识、列入立法计划的要加快进度,对实践发展需要、群众热切期盼的立法呼声要尽快研究。同时,乡村振兴促进法主要是规范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任务,不像一般法律那样通过赋权与限权,明确必须为与不可为,设立以激励和惩戒为主要模式的法律调控机制。这就需要出台可操作、能监督的具体办法措施,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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