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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郭昕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培育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战略性举措。目前,我国基本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形成了“一主多元”工作格局。

  与此同时,当今世界农业领域人力资源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农业人口年龄结构、教育状况、就业形态等持续发生深刻变化,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对农民职业化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着眼于“2020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对“三农”工作提出的战略需求,深化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仍要长远谋划,统筹施策。相较我国,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起步早,经验比较丰富,一些做法值得借鉴。

  激发农民职业化内生动力,变“要我职业化”为“我要职业化”。在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先接受职业化培育,然后成为农民是农民职业化的主要途径。在我国,由于农民还不能完全从一种“身份”转变为一种“职业”,所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很大程度上仍将是先成为农民然后接受职业化培育。这决定了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须在增强农民职业化内生动力上下功夫。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坚持正确政策导向,在农民职业化政策设计上始终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自主性,持续深化“三农”改革,不断释放改革红利,让农民成为职业化的自觉参与者;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持续开展优秀新型职业农民评选资助等活动,以“先行者”增收致富的实际成效,带动广大农民积极投身职业化;加强思想观念引领,推动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双建融合”,广泛开展以职业化培育为主题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法律“五下乡”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政策创设逐步突出普惠性,变“遴选培育”为“申报培育”。在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农民职业化的政策创设上普遍是为所有主体提供平等的接受职业化培育的机会,但在能否成为职业农民方面,必须经过培训和筛选,跨过一定“门槛”。我国情况恰恰相反,主要走的是遴选培育的路子,在获得机会方面逐级选出重点对象予以培育和扶持。这种模式短期可行,但长远可能有损机会平等和公平竞争。借鉴国际经验,建议逐步调整政策导向,在坚持分类分层、精准施策原则基础上,不断完善面向全体公民和所有市场主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框架。在“谁有机会成为新型职业农民”问题上完全开放,为所有主体提供平等机会。在“如何成为新型职业农民”问题上,凡通过培训和考核的,均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平等享受政策优惠扶持。在“怎样进入培育进程”问题上,不断完善信息发布渠道平台,平等便利各类主体自主申报培育计划。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治建设,变“政策性保障”为“法治化预期”。从国际经验看,农民职业化制度建设步入正轨后,将有关制度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化,更有利于形成稳定预期,促进农民职业化进程行稳致远。当前,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相衔接配套的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已基本确立,乘着全面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战略东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治化建设正当其时。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和精细操作,积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立法等方面工作:适时制定乡村振兴法,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创新成果纳入其中;构建乡村振兴法为核心,农业农村领域法规规章为骨干,政策性规范文件为支撑的多层次农民职业化法规体系;推动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配套衔接的教育、社保、科技、环保等领域法规立改废释工作。

  培育内容从“农业生产经营”向“农村农民发展”延伸,变“增收致富”为“人的全面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既是“长本事”的过程,也是“换脑子”的过程。在世界农业发达国家,以农民职业化推动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文明是一条重要经验。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和关键是人的振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直接对人的工作,理应成为实践这一要求的平台和载体。建议会同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力量,探索在保持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综合素质”、“生产技能”、“经营管理能力”三部分内容架构不变的基础上,逐步扩展培育内容,丰富农民职业化概念内涵,推动最终实现包括增收致富在内的农业、农村、农民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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