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责与经营性推广不分产生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近些年来注意调整并纠正。其基本思路是,不同类型的农技推广工作,由不同的推广组织承担,基础性、农业普遍受益的技术服务,由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承担;特殊性技术服务需求,通过市场配置技术资源,引入竞争机制,由经营性服务来补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继续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逐步建立起分别承担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2005年、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力度。”“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国务院2006年《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在全国普遍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及农技推广的公益性作了明确定位。据此,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实行“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二)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农技推广的许多领域是市场无法调节的。农业技术推广及应用具有层次性,动植物疫病监测、预防和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测服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森林资源保护等,涉及面广、投入量大,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难以通过市场调节实现技术资源有效配置,盈利性经营组织不会大范围、长时间介入。在市场失灵的地方,需要政府履行好公益性职责,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责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渠道。“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是中央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明确要求。全面取消农业税,农村综合改革,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进行财政奖补,对农业生产进行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对重要农产品实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增加农业投入等,都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实践。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定性为公共服务机构,无偿向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减少农民的生产成本,既补贴了农民,又拉动了生产,对增产增收都有利,是国家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渠道。
(三)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原则与管理体制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原法相比,新增了设立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规定。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抓紧建设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扩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范围。”在实践中,随着交通、信息等条件的改善,为统一调配人力资源和集中力量搞好技术服务,一些地方尝试按区域(几个乡镇为一个服务区域)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取得了良好效果。农业技术推广法肯定了这种做法。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目前主要有“以县为主管理”和“以乡镇为主管理”两种模式。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一是体现因地制宜,二是为今后各地对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留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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