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振伟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近20年后重新修订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多年的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把这部法律实施好,本报约请牵头法律修改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介绍该法修改的主要问题,以飨读者。
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根本出路在科技。提高农业科技转化率,关键环节是推广。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技推广体系,完善农技推广体制、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将极大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完善了农技推广法律制度,对我国农技推广事业产生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
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农村经营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从新中国建立到上世纪70年代末,是农技推广体系初步形成阶段。这一阶段,农产品供给严重短缺,农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提高产量。上世纪50年代,以县级示范繁殖农场为中心,农业技术员为骨干的农技推广网络有了一定发展。这一时期的农业生产水平较低,农技推广工作单一,主要围绕种植业特别是良种繁育进行。上世纪60、70年代,从建立县级农技推广站入手,逐步形成以县级为中心并向下延伸的农科网络,县办农科所、公社办农科站、大队办农科队等,适应了人民公社体制的需要,也奠定了农技推广机构体系建设的基础。这一阶段,国民经济发展缓慢,人民公社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体制,严重束缚着农业生产力发展,农技推广工作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上世纪80年代至世纪末,是农技推广体系运行机制艰苦探索阶段。这一阶段,适应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需要,国家整合农技推广机构资源,加强体系建设,农技推广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国家推广机构由财政拨部分经费,允许其兴办经营性实体,开展技术承包,“技物结合,开方卖药”,从事经营性服务创造收入。这种运行机制,在许多地方出现资金保障不力问题,“有钱养兵、无钱打仗”问题凸现。据统计,1992年全国有44%的县和41%的乡农技站被减拨或停拨事业费,约1/3的农技员离开了推广岗位,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下降到30万人,一些地方出现“网破、线断、人散”局面。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加速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为解决农技推广工作面临的问题,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审议通过了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技推广体系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推广工作经费、推广条件等的保障和管理职责,明确了对农技推广人员与农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始走上有法可依轨道。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农技推广法也有其历史局限性。
本世纪初至今,是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调整阶段。针对农技推广工作出现的诸多问题,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2003年,国家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全面展开,改革涉及机构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投入保障、队伍建设、扶持多元化服务主体等内容,并提出了逐步建立分别承担公益性职责和经营性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要求。近10年来,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基本形成了符合当前农业生产特点、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及适应绝大多数地区实际的农技推广体系,为修改农技推广法打下了实践基础。2011年底,全国农业系统共有推广机构9.9万个、农技推广人员69万人,林业系统农技推广机构2638个、3.5万人,水利系统推广机构4616个、2万人。农、林、水共有10多万个机构、70多万推广人员奋战在农技推广工作第一线。
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经历了60多年发展历程,曲折而不平凡。“三年自然灾害”、“十年动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税体制改革、乡镇综合改革等,都对农技推广工作产生影响。至少有两点启示,启示一:农业技术推广是技术、资金、物资、政策以及推广者与使用者的有机统一,其建设发展有赖于国民经济的宏观环境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自身改革与外部环境关联性高,必须系统设计,单项调整会顾此失彼。启示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简单把农技推广推向市场,机构改革、财政分灶吃饭就撤并农技推广机构,缩减农技推广经费,实践证明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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