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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有关问题


  村级农技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作为连接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的纽带,是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桥梁。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

  明确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对多元化农技推广组织的扶持措施,并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技推广活动,有利于推动农技推广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发展,有利于构建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农技推广格局。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五)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的原则

  推动农技推广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支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农技推广队伍。原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于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的要求较为原则,缺乏硬性约束。一些地方以考核代替学历,以培训代替考核;一些地方人员聘用制度不完善,农技推广队伍没有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人员聘用制度;在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中,目前中专(不含)以下学历的超过20%,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超过30%,有些地方非专业人员比例过高。针对存在的问题,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改革考评、分配制度,将服务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设立公共服务岗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严格上岗条件,落实岗位责任,推行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三方考评办法。对扎根乡村服务农民、艰苦奉献的农技推广人员,要切实提高待遇水平,落实工资倾斜和绩效工资政策,实现在岗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平均水平相衔接。”根据我国农技推广队伍的发展现状,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规范农技推广队伍的原则,主要有:

  一是规范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为保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障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为避免非专业人员挤占编制,保障农技推广业务正常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为推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吸收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二是规范农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为有效解决农技推广人员业务素质与岗位要求不匹配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随意安置非专业人员的问题,并考虑到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实际需求,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三是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评制度。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绩效考评制度,需要把完成农技推广任务、服务农民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服务农业生产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收入、职称评定等挂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对在县、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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