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规范
为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水平,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农技推广工作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一是按规划、计划推广。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二是经过应用示范和安全性验证。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或者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与原法相比,新法强调了农业技术推广前的“安全性”。三是坚持使用者自愿原则。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与原法相比,新法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纳入到自愿应用农业技术的范畴。四是规范经营性推广行为。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与原法和农业法相比,新法将“技术咨询”纳入到经营性服务的范围,并强调了对“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五是提高推广效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七)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现代农业需要现代农业技术支撑,传统的“一张嘴、两条腿、凭经验、靠感觉”的服务方式将退出历史舞台,这就需要强化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从不少地方看,投入不足、保障能力不强问题目前依然突出。一些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严重缺乏,试验示范、检验检测、技术培训等日常工作难以开展;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缺乏专项资金,推广机构缺乏办公、试验示范场所和推广、培训设施;推广人员教育培训和知识更新制度不健全。为扭转上述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
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其中的“按规定”,是指农业法和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增长幅度的要求,而且是逐年都要有增长。
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针对有项目就干、没项目就看的问题,为实现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常态化,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目前,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项目已有专项支持,今后主要是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农业发展基金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但目前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够好,今后执法中应加强监督检查。
考虑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能力较强,基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情况,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这次修改的一个突破是,对于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也有提供补贴的责任。
三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障有一个标准,就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岗人员工资收入要与基层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平均水平相衔接。
四是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基地、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等。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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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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