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质产业、弱势农民及小规模经营的国情,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予以扶持。
二、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坚持的几个原则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既有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特别是粮食安全的任务相当艰巨:一是土地资源、水资源约束趋紧。我国耕地面积自1996年的19.5亿亩下降到2011年的18.26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000万亩,人均耕地1.36亩,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人均淡水资源2300立方米,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8%。人均占有资源少,经营规模小,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不少地方的集约化农业发展缓慢。二是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1978年的70%下降到目前的35%多。我国农业劳动力数量巨大,向二三产业转移富余劳动力,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但目前面临的问题是,有知识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老人、妇女成为农业劳动力主体。目前,每百名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32%、初中文化程度占53%。“谁来种地”的担忧已成为现实。三是农业科技转化率不高。我国每年产生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但转化率只有30%至40%,远低于发达国家70%至80%的水平。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农业科技攻关力度,推动农业科研跨越式发展,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大成果;一方面要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努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在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农业生产要素大量外流的情况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是根本选择。为此,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农技推广体制、机制迫在眉睫。1993年颁布的农技推广法,发挥了它的历史性作用,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及时作出修改。
2010年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吴邦国委员长对这次执法检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010年10月,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就农业技术推广法执法检查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提出尽快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建议。之后,全国人大农委会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中国农科院等,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评估报告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基本思路,为修法奠定了良好基础。2011年,全国人大农委与农业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共同启动了修改工作。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于2012年4月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后,在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
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中央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决策。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二是尊重基层创新。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且形成共识的做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三是体现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和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中的建议。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全国人大农委会同国务院七个部门共同进行的,评估结论为修改法律打下了坚实基础。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1443人次提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议案44件,反映了基层干部、广大农民和农技推广人员的呼声,对形成修改思路、统一认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确公益定位,强化职责;合理设置机构,理顺体制;完善保障机制,改善条件;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鼓励多元主体,放开搞活;细化法律责任,违法必纠。具体可分为“八个明确”:
(一)明确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
原农业技术推广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定背景下制定的。当时为了弥补经费不足并调动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对国家推广机构引入有偿服务的规定,要求在实行事业费包干的基础上自主经营,逐步做到经费自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可以发展多种有偿技术服务和兴办技农(工)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扩大经费来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允许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实行技物结合、技术承包。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既承担公益性服务,又有经营性推广活动,使不少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各种经营性活动上,对公益性服务简单敷衍。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改革也存在误区,将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简单理解为“减员减支”,随意撤并农技推广机构,压缩编制,精简人员,削减经费,一些地方侵占、变卖农技推广设施、设备问题时有发生,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出现倒退。实践充分证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一身二任”的设计,超越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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