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重点抓好肥料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用肥,确保农业生产用上放心肥、安全肥,防止因肥料问题造成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通知要求,肥料生产企业申请有关产品登记,须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土壤肥料工作机构在肥料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应严格落实《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通知还要求,肥料生产企业在申报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及新型肥料产品登记(备案/续展)和初审时,须进行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提交肥料产品全项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或肥料样品,确保登记肥料产品重金属等限量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肥料产品限量指标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备案/续展)和初审。 (陈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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