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国际农业新闻

没有创新“生态”哪来种业活力?


□本报记者焦培培

又到春耕时节,对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忧心又困扰着整个行业。全国政协委员、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伍跃时在谈到假劣种子时这样感慨:“对于农民来说,一年的耕耘与投入面临着巨大风险,特别是从事规模化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极有可能因为这些假冒伪劣种子‘一夜回到解放前’;对于种企来说,一个新品种的选育至少要经过6~10年时间,而套牌种子一夜之间就能侵权,这对于研发者来说伤害巨大,行业的创新积极性哪能激发出来?种业作为农业的基础性产业、核心产业,前景堪忧啊!”

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作为种业龙头企业的当家人,伍跃时对种子侵权的危害感悟良多。他告诉记者,2014年公司仅“隆平206”一个玉米品种被侵权的种子量就有3000万斤之多,理论上可实现约1000万亩的种植面积。而据他了解,2014年农业部对部分产粮大县进行暗访检查的结果也表明,套牌侵权的杂交玉米种子已达很高比例。

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是正规企业遭受经济和声誉重创,创新积极性被严重抹杀。他告诉记者,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产业,是粮食安全保障的核心产业。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事关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还会影响农业产业升级与持续创新。

伍跃时说,他理解的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创新体制。只有为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才会主动投入到创新大潮中,并真正享受到创新带来的收益,从而进一步营造出创新驱动的社会生态。

伍跃时认为,创新中最重要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驱动无异于与虎谋皮;只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才有创新的原动力和保障。

种业维权力度要加大

然而,目前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容乐观。伍跃时坦言,为保证和促进种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农业部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的专项行动,但成效并不明显。

伍跃时认为,根结首先在于对制售假劣种子的行为惩治不严。他告诉记者,《刑法》中没有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种业非法经营犯罪的司法解释。再加上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隐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手段弱、行政处罚力度轻等多方面原因,难以对违法者构成震慑作用。为此,今年他在《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入刑的提案》中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列入《刑法》,并合理量刑。增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二是在《种子法》修订中增加维权渠道多样化内容,在侵权种子收获物(如商品粮阶段)、收获物直接加工产品(如大米、面粉)等环节开展维权。

三是完善《种子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品种权保护的内容,引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保护原始品种权人的正当权益和创新积极性。

四是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全国及各省的统一行政执法机构,同时针对品种权诉讼维权建立品种权巡回法庭制度,提高诉讼维权效率,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企业创新要营造大环境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企业创新也需要营造一个大环境。”在采访中,除了提出加强法制体系建设建议外,伍跃时还提出一些营造创新环境的建议。

伍跃时认为,应在科研补助中引入“赛马机制”,这也是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一条途径。“这好比选拔运动员,首先要求运动员自身具有一定素质和原动力。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能够得到科研补贴的企业本身也要具备创新动力,否则不会成为一个高效的研发机构。”他认为,国家首先要进行选拔,然后再进行后补助,这样才能保证科研经费的精准投放,从而发挥最大效力。同时也会反过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种子 品种 企业自主创新 非法经营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