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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膜污染:切肤之痛依法治


图为江苏某公司的农膜生产装置

□本报记者杜晓枫

在广袤的大地上,农民朋友开始又一季农作物播种。地膜覆盖是旱作节水农业的关键技术措施之一,保墒提温、抗旱节水、增产增收效果显著。近年来,西北、华北、东北、西南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大力推广地膜覆盖栽培技术,双垄沟全膜覆盖玉米、设施蔬菜、优质西瓜、果树等产业的发展壮大,使得地膜用量逐年增加。就拿西北地区来说,除了小麦以外,棉花、花生、向日葵、马铃薯等70%以上的种植面积均采用地膜覆盖技术。但是,不回收地膜引起的“白色污染”始终是无法逃避的问题,如果再不重视地膜使用的管理和污染的治理,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将受到严重威胁。我们看到,甘肃、新疆、吉林、山东等地率先行动,不但解决污染,还要变废为宝。

甘肃迎难而上率先突破

农地膜污染危害大、回收难的问题是“老大难”,各省都在思考如何破局。就在2013年年底,从甘肃省传来令人振奋的好消息: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甘肃省率先在全国依法推进农膜科学使用与回收利用的重要举措。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内治理农田“白色污染”、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有了重大突破,残膜回收将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据悉,2013年甘肃省各类农作物地膜覆盖面积已达2600多万亩,地膜使用量15.2万吨。由于大量使用小于0.008毫米厚度的农膜,易破碎、不易捡拾、回收利用难度大、污染重,已经成为甘肃省治理农村“白色污染”的最大瓶颈。此次甘肃省出台的《条例》,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大力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2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这些指标均高于现行的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对于从源头上治理农膜残留污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规定了废旧农膜回收的

责任主体。《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从宣传教育、监测评价、资金管理、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条例》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民委员会和农膜使用者,以及农膜生产、销售、回收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条例》依法强化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属于微利行业,具有公益性质,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活动。《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废旧农膜加工企业建设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税收返还和享受农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

《条例》严格规定了废旧农膜回收的法

律责任。《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明确规定,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的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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