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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两端 强化竞争


8月24日,历经近11年,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终于向前再次迈出关键一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在放开化肥经营限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并未提及业内争论激烈的化肥登记管理办法。

这个重要《决定》在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限制的基础上,制定了化肥经营的准入条件。条件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上,这个《决定》要求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等内容。

在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的条款中,这个《决定》明确了农业、质检、工商、物价、海关等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决定》表示,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

从1998年11月国发〔1998〕39号文件发布以来,化肥流通开始了市场化进程的转变。2006年底,中国化肥流通领域向外资企业全面放开后,加快化肥行业完全市场化进程提到了议事进程,2005年6月国家发改委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化肥价格调控机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2008年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促进化肥行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业内人士认为,该《决定》明确取消了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及行业的限制,明确设立了化肥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对化肥流通领域市场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化肥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并为当前不景气的化肥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紧接着,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息,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从年初透露到年底执行中间隔了近一年,但应该说是按计划进行。这个《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企业,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应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办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这个 《办法》对被执法者和执法者双方都做出了规定,这确实也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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