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缓涨 优惠政策日趋淡化 ●重整网络 国家寄厚望予供销总社●流通放开 还农资经销商以公平
能源缓涨
优惠政策日趋淡化
6月30日,铁道部以传真电报的方式向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铁路化肥整车运价的通知。通知表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适当调整农用化肥铁路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09]1722号),按照化肥价格形成机制和流通环节改革情况,为逐步理顺化肥铁路运价,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铁路化肥整车运价。
据了解,此次运价调整的具体内容为: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附件一中货物品类 “化学肥料”(代码1310)的整车运价号调整2号;附件二中删除“注:整车农用化肥基价1为4.40元/吨、基价2为0.0305元/吨公里”。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铁运函[2003]278号)作相应修改。根据铁路货物运价率表,2号运价为:基价1为6.40元/吨,基价2为0.0378元/吨公里。据此,整车货物的千公里每吨化肥运价可提升9元左右。
虽然计算起来此次铁路运输对化肥运营成本影响并不大,但是,农资业内人士都把这一次的政策调整看作是一次国家淡化化肥生产优惠政策的开始,因此意义重大。自中国化肥形成行业以来,优惠政策一直是这个行业相伴而生、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历年来在化肥重要领域的用电价格、天然气价格、铁路运输价格以及税收上都有政策上的优惠。此次的每吨化肥铁路运输的价格尽管每千公里只上涨了不足10元,但这却是一个让化肥企业都十分关注的重大政策动向———化肥生产正开始脱离各项优惠政策的庇护,彻底进入市场竞争状态。
10月中旬,本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也将全面展开,涨价是大势所趋,且对工业和化肥用气的价格不再实行优惠。
据了解,针对目前国内天然气成本提高、与替代能源的比价偏低以及供求失衡的现状,主管部门将改革国产天然气定价机制。尽管目前调整化肥生产用天然气价格的文件尚未正式出台,对化肥用气企业的价格调整也处在猜测和揣度中,但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川气东送天然气出厂价格和沿线管输费标准被认为是改革的开始。这一标准包含着未来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的趋向:一是涨价的幅度比较大;二是一气一价制度(井口基准价格为每立方米1.28元,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商定);三是不再对用户进行区别分类,以抑制工业用气过快增长、提高民用比例;四是气价将与国际油价挂钩。新气价会使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肥企业成本大增。
2008年国内225家氮肥生产企业中,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有69家,所用气量约100亿立方米,其中享受政府优惠价格的气量为70亿~75亿立方米,享受政府补贴为28亿~30亿元。2008年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产量约1000万吨,占总产量的20.1%;天然气为原料的尿素产量占总产量的28.5%。目前国内有20套大型引进尿素生产装置以天然气为原料,产量占气头产量的85%。
及至11月份,全国大面积低温降雪带来重庆、长沙、武汉、南京、济南、杭州等许多城市的天然气供应紧张,在“保民用”和“气价低”两个最主要的声音中,尽管有关部门出面澄清天然气价格调整不会在今年之内进行,但农资产业再次深深感到天然气的优惠政策此次注定是快走到头了。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出台了电价调整方案,自2009年11月20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分钱。据介绍,这次调整电价主要遵循“突出重点、促进环保、推进改革、关注民生”的四项原则,重点解决去年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提高对电网企业的影响;适当解决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电厂脱硫资金来源问题;按照电价改革的要求,同步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优化电价结构;继续推动城乡用电同价、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研究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在保持居民基本用电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逐步理顺电价关系。在这个改革之中,并未提及化肥用电优惠问题。
铁路、天然气、电,这些和农资生产关系甚深的领域纷纷上调价格,一开始必然会引起农资企业的不快,因为农资特别是化肥行业历来受政策优惠。但回头想一想,既然产品价格已经放开,那么优惠政策逐步取消也在情理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可以断定,明年优惠政策还会进一步淡化,而面对优惠的离去的那种淡定,其实说明我们的行业已经成熟。
重整网络
国家寄厚望予供销总社
据新华社消息,11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石破天惊,这是供销总社沉寂了10年之后东山再起。党和政府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担放在了供销合作总社的肩上。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一要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现代经营服务和购销网络,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扩大和活跃农村市场。二要通过加强专业合作服务、行业协会服务和农村综合服务,不断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强化为农服务功能。三要通过调整建制、优化布局、盘活资产、民主管理,加强基层社建设,增强基层社和联合社服务功能。四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五要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高层面的政策指向必然导致大力度的资金支持,农业合作社的东山再起可能会在今后几年间改变现有的农资经营销售模式和格局,重划江山。
时过不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
总社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时,对供销社的发展之路———建立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进行了介绍。
据介绍,供销总社将采取四项举措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发展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其中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包括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为农民提供安全、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全系统提升为农服务功能将通过三条途径:
———加强专业合作服务,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化服务,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强化农村综合服务,积极创办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推进公共服务及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提供载体。
11月20日,国务院以国发[2009]40号文件的形式,全文公布了《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央政府以供销总社改造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向国人充分展示。目前,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新的一年里,必定会有实质性变化面世。业内人士断言,供销合作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将给国内农资行业带来巨大变局。
流通放开
还农资经销商以公平
在化肥定价机制改革政策出台后不久,2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深入开展2009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这一已成惯例的《通知》今年却透露出一个崭新的信息:《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实施。随后不久,商务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全国供销总社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对完善农资流通体系进行部署。这一切都强烈预示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重要改革已经箭在弦上。
8月24日,历经近11年,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终于向前再次迈出关键一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在放开化肥经营限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并未提及业内争论激烈的化肥登记管理办法。
这个重要《决定》在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限制的基础上,制定了化肥经营的准入条件。条件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上,这个《决定》要求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等内容。
在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的条款中,这个《决定》明确了农业、质检、工商、物价、海关等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决定》表示,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
从1998年11月国发〔1998〕39号文件发布以来,化肥流通开始了市场化进程的转变。2006年底,中国化肥流通领域向外资企业全面放开后,加快化肥行业完全市场化进程提到了议事进程,2005年6月国家发改委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化肥价格调控机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2008年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促进化肥行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业内人士认为,该《决定》明确取消了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及行业的限制,明确设立了化肥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对化肥流通领域市场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化肥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并为当前不景气的化肥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紧接着,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息,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从年初透露到年底执行中间隔了近一年,但应该说是按计划进行。这个《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企业,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应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办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这个 《办法》对被执法者和执法者双方都做出了规定,这确实也是一种进步。
尽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两个月以后的10月20日,国家工信部召开了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座谈会,从会上反映的情况看,生产企业对今年出台的这一重要政策反响并不强烈。但这既不能说明这项政策对农资行业发展不够重要,也不能说明企业对此项政策不够重视,而只能说明任何深层次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说明这项政策在基层执行起来尚有一定难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靠农资业内和各有关部门的不断努力才能把政策落在实处。
就农资流通来说,今年收获颇丰,执行了多年、业内呼吁改革多年的政策终于出台并彻底放开,农资经销商再不应由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而烦恼,再不应无照经营而矮人一头。尽管这个政策实施以来尚未听到强烈反响,但相信在2010年,很多经销商和企业会因为这个政策而兴旺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