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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因素催生肥料登记


□翟际栋

目前,行业内对出台已经九年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非常关注,相关各方面由于立场不同,其意见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我认为目前现行的办法是一个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存续也是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行业的需要。但从农业部推出的《办法》执行九年以来的情况来看,蕴酿中的新办法必须在立法和执法各方面进行必要改进,才会得到相关各方的认同,才能够顺利出台并获实施,真正起到规范行业的作用。

当我们考察一项事物时,不得不考察其产生的历史背景,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推出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也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可以说《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中国肥料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产物。它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两大因素。

因素一:化肥制造业的发展,肥料品种增多和新型肥料的产生。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的化肥行业刚刚起步,肥料品种也十分的单一,氮肥以碳铵为主,引进的几十套大型尿素生产装置还处于对生产技术的消化吸收阶段;磷肥以普钙为主,高浓度、高品质的磷酸二铵产品依然以进口为主;复合肥产品还只是停留在概念阶段,还没有成熟的复合肥生产装置和复合肥产品在中国被广泛接受和使用;钾肥也是主要依靠进口,国内只有青海盐湖有少量产品,生产工艺水平还远未成熟。

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原来引进几十套大型尿素生产装置之后,中国政府先后投资引进建设了包括五大磷肥基地在内的十几套大型磷肥生产装置,同时结合中国磷矿“丰而不富”的资源特点,自主开发建设了80多套小磷铵生产装置,这为中国化肥产业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到了九十年代后期,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营资本进入农资生产领域,中国的化肥产业得到了市场导向型的迅速扩张,化肥行业出现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化肥行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景象。化肥品种也由原来的低浓度、单质单品种肥料,迅速向高浓度、复合化、多品种发展,甚至出现了很多种新型肥料,比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生物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缓释肥等等。

因素二:流通体制改革,肥料经销环节的自由经营。

1998年11月19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这份被称为“39号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打破原有的供销社系统对于化肥的统购统销,形成以生产企业、供销社系统和农业“三站”共同组成的农资流通新格局。至此中国的化肥行业由原来的国家投资、国有专营,逐步演变为多元投资主体、完全自由经营的开放市场化产业。化肥流通体制的改革,无疑对进一步繁荣肥料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肥料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新型肥料鱼目混珠,假冒伪劣产品十分严重,给肥料市场监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正是在行业发展上述两大变化的背景下,在国务院关于化肥流通体制改革1998年39号文发布18个月后的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适时出台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正如《办法》中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所说的那样,其初衷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立法的初衷显然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办法》出台近十年来为什么从肥料制造到肥料流通都存在如此大的意见和争议呢?我认为这得从立法和执法的各个层面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和必要的改进才能得到解决。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立法程序、监管职责、登记对象和执法程序加以改进,才能被广泛接受,才能把立法的初衷真正落到实处。

(请读者关注下一篇:五项改进有助修成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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