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据悉,最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农业部欲将其制定的有关化肥登记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到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管理的新政策中一事,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据了解,化肥生产与流通领域对此非常关注。
农业部2000年以部长令形式出台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严把肥料产品有效、安全和适用的准入关,促进肥料科学、经济的生产与施用,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目的。但是持不同意见者却认为,这一《办法》涉及到化肥生产与流通的管理,国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业已有了明确的分工和管理办法,如果再赋予农业部门对化肥的生产与流通相关的管理权限,是否会形成多头管理现象,会不会加大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化肥生产、流通和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实行的几年中,很多生产与流通企业和相关协会也反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一些地区农业部门出于本部门利益或其他原因,不但使《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初衷未能得以实现,反而造成事实上的“多头执法”、“层层交费”的现象,同时也增大了农业部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困难,贻误配方肥的销售和使用的最佳时机。
是否应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纳入到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新的政策中,在化肥生产、流通与使用领域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国务院相关部门征求各方的意见也是为了使新政策更加公平、公正。为此我报从本期开始,对此开展讨论,欢迎各界发表看法。
近日,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上书国务院有关部门,再次建议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自2000年《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化肥生产企业尤其是复混肥生产企业一直对其持反对意见。多年来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曾先后向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领导部门反映,要求取消这一办法。今年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新政策有望出台,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肥料登记”)为核心内容的《肥料管理条例》可能纳入其中。为此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提了以下意见:
一、“肥料登记”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内容重复,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头管理的局面。
化肥有生产、销售、使用三个环节。生产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各有关协会指导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复合肥料、复混肥料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约束;销售经营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社管理;环保有国家环保部管理,已经完全可以满足化肥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的需求。以“肥料登记”代替了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职能,形成多头审批、多头执法、多头管理、越权执法的局面。
二、“肥料登记”不利于化肥工业的发展和农业科学施肥,增加了企业负担。
按照“肥料登记”规定,改变肥料有效成分、含量或剂型的,都要重新申请登记,这不利于肥料的发展和科学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是根据土壤肥力和作物需肥情况配肥,“肥料登记”办法一品一证束缚了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进行。一般企业要办理数十个登记证,大型企业要办理上百个登记证。企业还要凭登记证到各销售地按品种一一备案,还要将登记证、备案证复印,发放到各级、各地经销商备查。这样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加大了农民开支,不利于农民增收。
三、“肥料登记”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执行此办法省以下农业部门只能委托原各地农业“三站”的人员来实施。但是目前一些“三站”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尚未彻底分开,因此在“肥料登记”工作中很难做到公平、公正;一些不具备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的企业,取得了农业部门的肥料登记证,并以此取代生产许可证,进入化肥生产领域,造成了一种产品两个“门槛”的不平等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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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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