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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化肥流通政策的历史演变看发展态势


□中化化肥农大研发中心、华中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河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王利孙爱文马文奇 高祥照

(上接10月10日本版)

对国产化肥出厂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对化肥批发价格要求规定进销差率,对化肥零售价格要求规定最高限价或批零差率。对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大型氮肥企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生产的尿素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等品种,差率水平可适当扩大。在新的形势下,政策也没有放松对化肥进口价格的管理,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发布重申了国家计委对中央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的制定权。中央进口钾肥的口岸交货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中央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为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化肥限价政策,2004年连续出台了文件,稳定进口化肥的港口交货价格,并指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从严核定。2006年,国家进一步加快了化肥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将进口钾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自1999年以来国家计委或发改委先后下发了23份有关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的文件。

早期化肥价格政策从化肥进口价、调拨价和零售价等方面进行调整,随着计划与市场的结合,进行了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以及综合经营差率的调整,其中,进口化肥价格的管理一直是价格政策调控的重点。总之,化肥价格政策伴随分配政策而产生,并在其消亡之后成为政府调节化肥市场的主要政策。

税收政策的历史演变

为了配合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政策的实施,1989年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10月22日,发布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肥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1991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通知,来保证综合售价的顺利实施。随着化肥专营与控制化肥价格政策的落实,国家有关部门以国务院文件精神为基础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将农产品的增值税率由17%调整为13%,并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的化肥生产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为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通知,对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小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上述货物也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增值税款予以退还。1996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重申了农资企业在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财务问题。1996年12月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出台通知,规定从1996年起,中阿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复合肥所需磷酸、硫酸钾等原料享受进口化肥相应的税收政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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