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农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研讨会上,提出了标准制定的分类原则,即按照农药的化学结构和生产工艺进行分类。具体分为以下十类:杂环类农药、酰胺除草剂类农药、有机硫类农药、苯氧羧酸类农药、菊酯类农药、磺酰脲类除草剂农药、有机磷类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生物类农药、有机氯类农药。
各类代表品种的选择原则如下:
选择近些年生产吨位较大、对人类及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成分复杂、污染物治理难度较大的国内热点产品作为相应类的代表品种。
杂环类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先期启动。杂环类农药是指归入不到其他类中的含杂环的农药。根据农药代表品种的选择原则,杂环类农药标准制定中首先选择了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6个农药品种。该标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他各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将在近期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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