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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排放标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据环保部科技司标准处调研员周凤保介绍,长期以来,国内没有针对农药行业的排放标准,农药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只能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由于是综合型排放标准,不可能针对各类行业的特点来设置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因此,可行性、针对性较差。

首先,综合型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不是针对农药工业行业生产工艺特点及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设置的,对有些污染物排放限值,即使企业采用了目前最好的处理技术可能仍无法达到。其次,综合排放标准未针对农药生产产生的农药中间体及最终产品的排放作出规定,而这些污染因子的毒性与危害性往往很大,如不加以控制,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到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把水污染物排放作为污染控制重点。农药工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周凤保处长说,由于不同农药品种结构不同,生产工艺流程不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也不同,如果不分农药品种,统一制定标准将不具有针对性。但是将所有农药品种都制定标准也不现实。因此,首先选择农药中产品产量大、污染负荷重、排放污染物毒性高或对环境影响大的重点品种制定标准,今后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再不断补充与完善,这也体现了标准的滚动性。

针对杂环类农药品种选择范围,周凤保说,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中的杂环类农药是指归不到其他九类农药中的杂环类农药。根据上述农药产品污染物排放控制选择原则,杂环类农药中选择杀虫剂(吡虫啉、氟虫腈)、除草剂(百草枯、莠去津)、杀菌剂(三唑酮、多菌灵)6个目前在国内属产量多、污染负荷大的农药品种,这些农药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污染物排放,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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