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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省区市启动价格干预措施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发改委15日发布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后,截至1月25日,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了列入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和企业目录。

海南省1月20日向社会公布了将省内影响较大的6家粮食面粉、食用油生产企业,7家生猪生产企业,8家饲料生产企业纳入提价申报范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同时决定对省内化肥企业实行限价管理,岛外化肥港口到岸价实行提价申报,岛外调进的化肥流通环节实行差价控制,稳定化肥价格。

天津市政府21日决定对市内影响较大的5家企业生产加工的7类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38家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17类商品实行调价备案,属于统一配送和定价的商品由市物价局负责,其他商品由所在区县物价局负责。

海南省1月20日向社会公布了将省内影响较大的6家粮食面粉、食用油生产企业,7家生猪生产企业,8家饲料生产企业纳入提价申报范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同时决定对省内化肥企业实行限价管理,岛外化肥港口到岸价实行提价申报,岛外调进的化肥流通环节实行差价控制,稳定化肥价格。

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了对11家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4类商品实行提价申报措施,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对44家经营企业的7类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措施;专门召开了价格政策告诫会,对部分大中型企业集中宣传国家价格政策;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受理申报、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和联系电话。

吉林省1月17日发布了经省政府同意的临时价格干预办法,并对列入调价备案的企业的进销差率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一次性进货价格涨幅不超过5%或自上次调价始累计涨幅未达10%的批发零售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江苏省物价局和经贸委1月23日联合制定了列入提交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和品种范围,并于1月23日通过《新华日报》向社会公布,对影响较大的5家企业生产加工的2类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对3家企业经营的6类商品实行调价备案。

福建省物价局1月18日印发经省政府同意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规定了各项临时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程序和罚则等,同时要求各市县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专门成立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办公室。各市对当地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此外,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云南、青海、西安等省区市也相继启动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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