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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疫全面防控动物防疫迈向新征程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我省持续多年未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由疫病引起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畜禽死亡率始终低于国家控制标准,连续四年获得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考核优秀省份。

  实施新条例防疫更规范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58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了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明确了我省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条例》第3条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动物防疫的责任。《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三是明确了动物防疫条件保障机制。《条例》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是确立了我省动物防疫区域化管理制度。《条例》第8条规定,本省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五是强化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和外来动物疫病防控合作机制。《条例》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对易感染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控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边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来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兽医、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边防等部门应当互通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控工作。

  (二)强化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基本制度

  一是细化了强制免疫制度。在细化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基础上,建立了强制免疫评价机制,《条例》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强制免疫密度和效果进行评价。对经评价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补免。

  二是强化了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制度。《条例》第11条和第14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实施动物疫情风险评估等工作的责任,明确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义务。

  三是强化了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条例》第15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各项防疫工作。第16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并有完整的检测记录。

  四是建立了强制扑杀和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补偿制度。《条例》第25条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依法实施强制免疫引起动物应激死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五是建立了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条例》第26条规定,对从事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检测、诊断、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三)规范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一是明确了动物疫情应急管理责任。《条例》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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