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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疫全面防控动物防疫迈向新征程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2016年10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依法治疫的新阶段,对于巩固和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现代畜牧产业

  防治动物疫病先行

  我省是畜牧大省,畜牧产业是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龙江鲜明供给优势的重要战略产业。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到我省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更关系到国家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和政治稳定,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

  当前,我省正在加速发展现代畜牧产业,随着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人民群众对动物产品消费安全提出了更高的期盼,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我省动物疫病防治已经进入从有效控制到净化消灭阶段过渡,防治策略和措施也亟待调整,面临的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是动物疫病防治形势更加严峻。动物疫病种类多,传播和流行没有国境省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动物、动物产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因此动物疫病传播途径广、流行速度快、病原变异几率加大、流行趋势复杂,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增加,防范难度加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动物疫病如不加强防治,极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二是动物疫病防治体系亟待加强。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动物防疫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动物疫情持续保持稳定。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较快发展,保证养殖业生产安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动物防疫体系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尚未建立起统一高效的现代兽医管理体制;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市场准入、无害化处理等法制保障不健全;边境地区防范外来动物疫病的能力较弱,必须通过加强地方立法,系统性地予以逐步解决。

  三是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和制度亟待调整。《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于2000年12月14日经省九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3月1日颁布实施。该条例实施15年以来,为促进我省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于2007年修订了《动物防疫法》,此后陆续出台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管理办法》等配套的法规、规章,特别是《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全新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而现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动物防疫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迫切需要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细化和调整。

  依法防控

  动物疫情连年稳定

  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两个确保”,即“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实现现代畜牧产业快速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部署,全省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努力依法开展工作:

  依法落实强制免疫。坚持按照“五统一”的工作原则,实行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法,做到了“应免尽免”,免疫合格率始终保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依法开展监测预警。坚持实行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了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调工作,及时提出预警预报,有效防范疫情发生和流行。

  依法强化检疫监管。全面落实检疫申报制度,产地检疫实行到场到户到点现场检疫,屠宰检疫实行驻场同步检疫,跨省调运畜禽实行验证查物管理,确保了染疫动物不出产地,病害动物不出屠宰场,调运动物不传播疫病。

  依法应对外源疫情。坚持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有效应对和处置外来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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