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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郊村落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总之,新型城镇化要求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处理城镇与近郊村落之间的关系,针对性地实施城乡公平公正的城镇化发展政策,在近郊村落城镇化进程中建设独特的城乡统筹关系,形成城乡互赢互利的城镇化发展模式。

  (二)建构开放、包容的“权利——待遇”同城化政策

  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背景下,中国社会形成了城乡有别的两套“权利——待遇”体系,且呈现出城乡差异悬殊的状态,从而建构起“两个利益世界”。近郊村落的城镇化变迁正是基于这一城乡分割的二元利益体系。从这一特定角度看,近郊村落由乡村社会转变为城镇社会的城镇化变迁,无疑是一种地位和利益提高的“上行性变迁”。

  然而,在旧型城镇化过程中,政府部门未能伴随城镇化的推进及时转变近郊村落的社会性质和近郊村民的社会身份,没有赋予近郊村落和村民同城化的权利和待遇。因此在近郊村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权利——待遇”同城差别。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近郊村落未能伴随城镇化进程获得与原有城镇社区同等的权利和待遇。根据调查,部分近郊村落没有在土地被征用以及农业和农民的终结后及时村改居,部分近郊村落则已经在法理意义上完成了“撤村建居”。但是,这些近郊村落仍然不能完全享有城镇社区的权利和待遇。即使“撤村建居”后的近郊村落事实依然实行农村基层治理制度,其公共组织仍然由本村村民选举产生,村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依然主要由村落集体组织负责,只是一种“表象性城镇化”。近郊村落社会虽然已经不同于传统村庄社会,但与城镇社区依然存在根本区别,实质是处于同一城镇地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形式。如此,在同一城镇基层社会中,形成了“性质——权利”不同的“两种社区”。

  二是近郊村民未能伴随城镇化进程及时转变社会身份,赋予同城化的权利和待遇。在过去“以物为本”的城镇化取向下,近郊村落城镇化过程中呈现出村民市民化严重滞后于土地城镇化、人居环境城镇化的情况,特别是近郊村落因土地被征用而不再有农业、农民,但村民的社会身份未能随之而及时转换,没有赋予与原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即使转变了户籍,实现了“农转非”,形式上转换了社会身份,但这些拥有城镇户籍的近郊村民依然不能享有城镇社会保障、住房政策、教育政策、劳动就业政策,等等。近郊村民与原城镇市民存在着根本性差异,实质是处于同一城镇社会场域的两类城镇市民。在同一城镇居民中,形成了“权利——待遇”差别巨大的“两个世界”。近郊村落事实成为了切入城镇社会的又一个新的结构,导致了城镇社会的结构多元化。

  新型城镇化战略根本否定了上述近郊村落城镇化发展模式,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城镇化进程中的所有社会和成员。一个时期来,不少人呼吁实行“同城同等待遇”。笔者认为,公平与平等是一个复杂的范畴,内在地包含着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那么,“同城同等待遇”指向的是何种意义上的平等呢?似乎没有做出明确表达。在社会分化的背景下,机会的平等必须导致结果的不平等。相反,结果平等需要机会的差异化为前提。

  笔者认为,根据新型城镇化的原则,今后的近郊村落城镇化政策应当旨在逐渐消除“权利——待遇”体系上的同城差距,以及由此而造成了两个利益世界的区隔。需要以公平公正为导向,建构开放、包容的“权利——待遇”同城化政策体系,促进近郊村落和村民“权利——待遇”的同城化。为此,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实施机会均等的“权利——待遇”同城化政策。即同一城镇的社区和居民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利平等,无条件地拥有均等的生存、发展机会。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现有近郊村落城镇化及其相关政策,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对立政策体系的分割,逐步取消不利于同城社区、同城居民机会均等的各种政策,建构一套同城社区、同城居民同等机会的“权利——待遇”政策体系。在当前,特别是要让城镇化进程中的近郊村民在社会保障、住房、就业、医疗、教育等民生政策上拥有平等机会和同城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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