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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村落公共事务的治理


  因而,我们在思考回归村落共同体的时候,应该全面考虑到村落连带团体的限度。基于此,Lily L.Tsai认为,一方面对于威权主义国家转型而言,非正式制度可以提供如民主制度一样的制度弹性,有助于减轻国家治理成本。在中国政治转型过程中,由于国家实行一种“分权的威权主义”,国家运用干部任命制度调控央地之间的关系,基层政治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相对脱离于国家控制的政治空间,这种政治空间为地方政治的发育提供制度基础。[③]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仅仅只能作为国家治理的权宜之计,当非正式制度增强地方国家制度的同时,也将削弱民族国家的制度建设。国家官僚制度的建设、公共物品的供给和民主化制度改革等将逐渐失去压力。[31]

  也正因为对上述“非正式制度责任与政治转型”复杂关系的思考,我们发现单纯的道德约束无法实现基层政治转型,因而在思考基层政治的时候需要一个层次性的划分,即道德与法治的分野,在基层共同体重建过程中融入法治化的因素,进行法治化的重建。如此,笔者认为刘伟先生提出在转型时期“国家帮助村落政治共同体的重建”的深刻洞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作者运用“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的分析框架认为,“村落依然保留着一定的各种形式的自生秩序,但这些自生秩序更多的是零碎的、不系统的,彼此之间也不是有机联系的,尤其是不能发挥村落公共事务中积极的治理功能,反而有可能成为消极的治理力量——既消解了现代国家的公共规则,也不能实现普通村民的利益。”于此相对,“国家权力在村落中保持着相对主导却又比较遥远的地位,在资源、精英和权力等方面占据着主要空间。”然而由于基层政权的内卷化使得村落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同时村民对国家权力也产生不信任感。因此,作者认为,在市场化对村落消解的场景之下,民众有以个人直面国家非规则性权力的趋势,因而笔者认为,转型中国基层治理需要重构村落政治,国家应帮助建立村落政治共同体。“国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帮助部分村落重建政治共同体,将村落内部的力量整合起来,同时供给现代国家的治理资源,并在现代国家的框架下调整、引导村落的自生力量,从而真正实现多元村落与现代国家的一体化,也实现在此新的结构关系上村落转型与国家治理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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