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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改革的三个思考


  思考一:股份合作制――农村产权改革和城市改革的差别何在

  2002年,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矛盾”被写入了党的“十六大”报告,我们得以据此就城乡改革异同进行分析。

  早期的农村改革是多数人受益的改革。而在叙述早期的改革经验时,人们总要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至今没有说清楚的故事开头。实际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有部分地区在1978~1982年执行过4年;是在当时财政危机压力下“甩包袱”的结果。此后则是在1982~1984年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搞成“大包干(包干到户)”,结果是对几千年传统农业社会以“土地均分制+定额租”的生产关系来达成社会长期稳态特征的复归。

  本文之所以坚持把中国农村经济基础的复杂现象归纳为“三农”问题,是由于多年以来就认为“大包干”所造成的农村经济基础,不外乎是传统的“小农经济+村社制”,这种改革所形成的、后来在如此强烈的剥夺下仍然创造了稳定中国达30年之久奇迹的财产和分配关系的实质,则主要是这种历史上就利于稳定的“均分制加定额租”。

  “大包干”在产权制度变迁上的积极意义,在于把过去以人民公社的名义、但实际是国家资本控制农村土地占有收益的这种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原始积累时期最为基础的财产制度,短期内变成了近两亿农户依据社区内部的“成员权”平均占有本村的土地和资产。其实,这恰恰是做到了每个单位内部都“起点公平”。如同早年的土改一样,是使当时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都得到好处的一种财产关系重构。

  农村改革的问题在于,政府让农民家庭在承包土地的同时也得到了“制度变迁收益”,实际上把农村的公共开支,连同教育医疗和福利保障一并压在土地上了。但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矛盾的约束下,基层急于“离土离乡”的财政供养人口就必然要求城里人的待遇,于是造成政府让渡给“三农”的高成本的农村上层建筑开支不断增加,成了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一个根源。

  1998年为了表达对改革20年的纪念,笔者曾在《工人日报》上发表文章明确指出:农村改革之所以成功,就在于这种改革是把土地财产平均分给每个农民,形成农村和谐社会内涵的公平公正是由财产占有关系的一次分配来体现的,因此,这是一个让大多数农民和国家都得好处的改革。城市改革之所以至今延宕不前,是因为并没有把财产权益分配给工人,没有让大多数工人得好处。这也就是说,城市改革是让大多数工人群众失去财产的改革。搞了这种改革之后,城市群体的福利保障功能本来应该由政府的二次分配来体现,但接着却是连教育和医疗这些公共部门也被推向市场了。看来,错用了农村改革经验可能是城市改革自从提出以来到现在仍然不断加大社会代价的一个更真实的原因。

  事实上,企业的改制完全可以参照农村一次分配就实现了公平公正的做法。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乡镇企业改革就参照了农村“大包干”的经验。中国第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出现在城市,而是在1984年全面推进“大包干”的城郊――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长行村。这个城郊村当年就有几百万元的工业固定资产,村干部带领全村百姓讨论决定:根据劳动农民的年龄、贡献、职务作股。就像各村的农民按每户人口平均分地一样,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折股到每一个社员头上,这就是“股份合作制”。后来,在我们从事农村改革试验区研究的那10年,很多集体化社区和乡镇集体企业都这样操作,成为当时成功的普遍经验。1996年,广东省曾发出文件,在全省农村推进产生于南海市的“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也是把土地和企业资产全部折股到户。2007年我们在山西的调查表明,直到2003年还仍然有这种把几亿资产全部折股到户的农村改制,形成了内部化的产权和收益分配制度。这些不断发生的改革成果表明,只要实行这样多数人得好处的改革,就能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大量试验和调查证明,上世纪80年代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推进的时候,反对者根本不是乡镇企业职工,不是技术人员,不是企业骨干,甚至不是企业的实际管理者,而主要是基层政府的干部。为什么呢?如果不改制,主管部门职员和当地领导干部获得的最大好处就是权力可以直接受益,而且,连相关部门的无权者也可以攀缘利用甚至创造权力获益的机制。一旦实行多数人有股权时,特别是当我们在改革试验区只保留很少的集体股,先把70%、后把85%以上的股份直接分配给劳动群众以后,干部再想安排亲信、随便从企业提取收益不可能了。因为大多数具有股东身份的群众会自发地盯着这些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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