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沂南县坚持“综合治理、堵疏结合、化害为利、标本兼治”工作原则,组织由农业、环保、农机、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督查领导小组,以乡镇为单位,深入田间地头,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全县秸秆焚烧工作进行督查,全力落实乡镇、部门秸秆焚烧工作职责,实行严格考核奖励,对督查中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绩效较差、发生露天焚烧秸秆的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罚款和媒体曝光,确保全县秸秆禁烧率达到100%,辖区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有效地减少了大气污染,提升了全县乡村文明指数。
一是凡被县督导组发现或经举报查实1个大面积秸秆着火点的,对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通报批评,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3000元;
二是对出现1个被国家、省、市通报秸秆着火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书检查,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5000元;
三是对累计出现3个被国家、省、市通报秸秆着火点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当面检讨,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3万元。
四是对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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