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中西部地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进行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于次年3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财政部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中央单位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nys.mof.gov.cn/czpjZhengCeFaBu_2_2/202105/t20210514_37024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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