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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细化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规定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系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审议通过,1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14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请求的时间和内容、要件认定、基数倍数、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等相关内容。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民法典新增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惩治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以法治方式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介绍,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准确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足破解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坚持统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就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认定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

  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解释第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第12条,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解释第4条至第8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解释第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第10条,明确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明确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

  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一并解决的程序保障。惩罚性赔偿作为附加性责任,须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成立和确定为基础。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主张权利,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水平和效率,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释第3条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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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22-01-21/336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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