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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污染防治亟须立法


    农村环境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污染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一旦农村土地受到大面积污染,不仅对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害,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是一大隐患。经过近些年的实地调研,浙江奉化市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代表建议修订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在建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时,要树立整体立法观念,将各种可能导致土壤生态不安全的因素进行考虑,做到源头防治。”

    傅企平认为,在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中,应建立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由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和政府共同提供补偿基金。补偿基金主要用于促进农民恢复和提高土壤功能,推动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并对造成污染的农村土地进行补救治理。

    (本报记者 黄朝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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